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小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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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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