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六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劉志恒
         陳順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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