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437號債權人 林全德 指定送達處所:花蓮郵政90319附1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采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依本院家事法庭109年度家調字第213號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最後一期應給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又依前揭調解筆錄所載,相對人另需給付違約金100,000元,合計122,000元,此有前揭調解筆錄影本附卷為證,據此,請求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請求之內容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調字第213號調解成立在案,依上意旨,上開調解筆錄所定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本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