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許季暐 被告王 張皓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與檢察官前案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重複起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本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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