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李春菊
廖曼琳 被告 向哲安
林佳欣
林美英
林沁憲
楊幸涵 黃靖恩
崔晏萊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原易字第1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李春菊、廖曼琳於本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16號被告向哲安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