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承認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關係,嗣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金會認證,爰依法聲請法院認可上開大陸地區判決等情,並提出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4)蕉民初字第七七一號民事判決書暨公證書及其海基會驗證證明文件各一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亦有明文。是以,須就業已確定,且經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判決為認可之聲請,始為合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承認大陸地區判決之裁定事件,固據聲請人提出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4)蕉民初字第七七一號民事判決書暨其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文件各一份為證,然並未提出上開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暨其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文件供法院審認。經本院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按聲請人所撰收受送達通知之地址寄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合法寄存送達,且聲請人亦以書狀陳明已收受補正通知,惟無法補正云云,有送達證書及陳明狀在卷可參,聲請人逾上開期限,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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