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瑞得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邱瑞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瑞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在監執行中,經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邱瑞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4年9月9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2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29日,現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6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6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邱瑞得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及卷證結果,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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