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即被告 熊英信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英信已經羈押1年半以上,且被告熊英信對已深知懊悔,故始終坦承不諱,復無串供滅證之虞,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熊英信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熊英信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重刑,被告熊英信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熊英信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熊英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茲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