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遠暉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天恕 被告 陸天舜
周永嘉 韓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