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尹新堯 被告 陳俊甫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7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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