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銳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9,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潘盈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