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簡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郭一鋒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確定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2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一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郭一鋒(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並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逾期未補正者,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