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債務人 薛羽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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