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忠聖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高孝旻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被告 張喜驊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1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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