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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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82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因與被告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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