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烏金陳泰全 之繼承人、 陳俊佑 即陳泰全之繼承人、 陳俊名 即陳泰全之繼承人、 陳碧君 即陳泰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陳泰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函文(原債務人陳泰全設籍於高雄市旗山區,於107年死亡,應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查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