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89號聲請人 黃茂雄 代理人 黃政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0NDP003141│1│100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70NDP003142│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