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余士榮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再審原告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二、爰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則本院將依法處理(含以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繳費後若有其他抗告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