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原告 陳佑寧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被告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訴訟代理人 莊旻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