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519號

原告 陳佑寧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被告昇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媚蓮

訴訟代理人 莊旻嘉

梁家豪

徐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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