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9號聲請人 李知芸 上列聲請人李知芸因與相對人 余鈵彥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知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映晨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相對人余鈵彥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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