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8號聲請人 鄭金品 上列聲請人鄭金品因與相對人 鄭一昌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金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鄭一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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