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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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4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系爭本票五紙均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
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應以發票人發票時之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請查報相對人乙○○發票時之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