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350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雖聲請人載明已檢附遺產清冊,惟僅有薪資所得扣稅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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