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甲○○
之5上聲請人聲請富通電腦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通電腦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通電腦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至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期。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