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40號原告力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原告與被告 薛文瑞 即百翊工程行與丙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被告丙00000000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之住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1樓,被告丙00000000之住址則為南投縣○○鎮○○里○○路○○○巷○○號,惟經本院向以上地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均遭郵局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顯見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之上述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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