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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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90號聲請人吉順油壓機械零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晉發┌───────────────────────────────────────────────────────┐│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晉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6年1月31日│500,000元│WE八四九二0五│││││權分行│││九││├──┼─────────┼─────────┼───────────┼────────┼────────┼──┤│002│張晉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6年7月31日│500,000元│WE八四九二0六│││││權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