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告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巳○○
辰○○天○○訴訟代理人酉○○被告亥○○民國七法定代理人丑○○被告地○○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子○○
癸○○庚○○己○○壬○○申○○戌○○卯○○寅○○訴訟代理人酉○○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玄○○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宇○○
午○○未○○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