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之虞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第五款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之情形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調查證據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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