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受益憑證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以95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對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2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於95年1月26日以95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准予對持有該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2月18日刊登報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登報證明1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9月18日期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雪招┌──────────────────────────────────────────────────┐│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號碼│種類│張數│單位數│備考││號│││││││││││││││├─┼───────────────┼──────────────┼────┼───┼────┼───┤│00│元大高科技基金受益憑證│05-DA-00-0000000-0│元大高科│1│5000│││1│││技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