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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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度催字第16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發行公司│債券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商業銀行│TCB9301D00000000││1│100000││││││││││├─┼───────────────┼──────────────┼────┼───┼────┼───┤│2│中華商業銀行│TCB9301D00000000││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