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19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補正利息及違約金約定之相關文件。
②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㈡所載之債務人是否有誤
,倘是應具狀更正;另計息日是否有誤(按依狀內所述繳息至民國96年3月11日止,應自民國96年3月12日起息)。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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