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張皓淳 (即 劉美灑 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嘉倩 (即劉美灑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心瑜 (即劉美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美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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