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796號)並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5153號),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再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