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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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