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嘉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8月17日以嘉水警偵字第0960034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6年8月10日上午8時許。
㈡地點:嘉義縣水上鄉某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所駕駛車輛上放置強力膠之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