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51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5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351號聲請人 彭林淑英
彭玉琴 彭鈺麟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當援用強制執行法第46條、第47條及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以該院111年度 司執坤 字第114648號令(下稱系爭令),查封聲請人4人共有之不動產,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令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
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
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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