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四德 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8,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