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84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王惠徹 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73,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81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已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通知送達後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通知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
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依督促程序經本院核發99年度司促字第4633號支付命令並經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依上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自毋庸再聲請法院以裁定准許返還之必要,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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