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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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83號詐欺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