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附民原告 方志福 附民被告 楊其翔 上列被告楊其翔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若倚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