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63號聲請人鴻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合 相對人 林玉山中梓機械工程行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次按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
三、附表編號2至7、11至35所示本票之到期日皆早於發票日,依前開說明,該31紙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聲請人既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此本票,與行使本票追索權之法定要件即無不符,且已陳報提示日為何,故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78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4月6日1,687,909元未載112年9月19日WG0000000002110年4月23日2,537,051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WG0000000003110年5月19日1,919,893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WG0000000004110年6月1日136,866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WG0000000005110年6月1日70,72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WG0000000006110年6月1日1,154,00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07110年6月1日346,875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08110年6月11日296,600元未載112年9月19日TH0000000009110年6月11日2,129,425元未載112年9月19日TH0000000010110年6月11日600,000元未載112年9月19日TH0000000011110年7月15日1,506,884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2110年7月15日89,25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3110年7月15日307,29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4110年7月27日1,002,467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5110年8月3日405,411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6110年8月11日1,991,167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7110年8月30日1,005,586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8110年9月22日2,272,601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19110年9月22日342,773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0110年9月22日70,04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1110年9月22日109,089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2110年9月22日61,84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3110年9月22日57,75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4110年9月30日677,262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5110年10月14日277,442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6110年10月14日2,026,109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7110年10月14日173,201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8110年10月14日158,198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29110年10月18日200,00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30110年10月27日227,821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31110年10月27日64,645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32110年11月4日46,163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33110年11月29日605,516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34110年12月14日1,900,155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CH0000000035110年12月27日863,000元視為未載112年9月19日TH0000000036109年12月25日1,600,000元109年12月25日109年12月25日WG0000000037110年1月25日1,100,000元110年1月25日110年1月25日WG0000000038110年2月8日2,786,142元110年2月8日110年2月8日WG0000000039110年3月2日940,000元110年3月2日110年3月2日WG0000000040110年3月10日3,334,249元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0日WG0000000041110年3月15日479,900元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5日WG0000000042110年6月25日1,207,095元110年6月25日110年6月25日CH0000000043110年8月19日141,000元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19日CH0000000044110年10月25日1,196,300元110年10月25日110年10月25日CH0000000045110年11月10日1,724,955元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CH0000000046110年11月16日55,040元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CH0000000047110年11月16日158,000元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CH0000000048110年11月16日427,779元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CH0000000049110年12月15日51,290元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CH0000000050110年12月15日153,526元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CH0000000051111年1月10日1,486,225元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10日TH0000000052111年1月17日688,571元111年1月17日111年1月17日TH0000000053111年1月18日162,684元111年1月18日111年1月18日TH0000000054111年1月26日1,098,325元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TH0000000055111年2月10日327,526元111年2月10日111年2月10日TH0000000056111年2月16日134,160元111年2月16日111年2月16日TH0000000057111年2月25日699,200元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25日TH0000000058111年3月10日1,081,091元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0日TH0000000059111年3月15日214,052元111年3月15日111年3月15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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