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 王容伊 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涂兆振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獲准
法律扶助獲准,業據其提出法扶分會之審查表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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