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 洪詩惠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邱云暄 彰化縣○○市○○街00號5樓之3 張淳皓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許呈沅 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李毓涵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詹家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鄭琪諭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1 劉克一 彰化縣○○鄉○○街000巷0號 彭安樂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黃信翰 彰化縣○○鄉○○巷00號 林俊男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2 洪哲薰 彰化縣○○鄉○○巷00○00號 陳怡君 彰化縣○○市○○街000巷0號 吳婉鈴 彰化縣○○鄉○○巷00號 莊彤靖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林宏儒 黃元明 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8樓之
蕭竣元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 廖雅帝 彰化縣○○鄉○○路0段○○巷00號 陳珮瑋 彰化縣○○市○○街0號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
邱俊諺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示「計算遲延利息天數」記載錯誤,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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