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張岑維 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