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暫字第31號聲請人 林育蓁 代理人 郭怡青 律師(法律扶助)
簡婕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張嘉興 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張嘉興對於東憶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張嘉興對於東億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所為106年度家暫字第3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張嘉興對於東億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之記載,誤載為「張嘉興對於東憶連接器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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