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96年8月13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
96年9月2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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