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0號再審原告 連莉莉 再審被告 辛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再審之聲明第1、2項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判決之利益計算(本訴部分:即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拆屋還地之範圍、反訴部分:
即再審原告請求確認苗栗縣○○鎮○○段○○○號、17-5地號土地之界址),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16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07,160元,均應徵再審裁判費6,615元,合計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3,230元【計算式:6,615+6,615=13,23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