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連莉莉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事件之再審原告,因原二審(即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拆屋還地事件)民國108年4月10日筆錄記載較為簡略,關於法院是否有就聲請人於準備程序後、辯論期日前補正之反訴上訴聲明告知並詢問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辛震 之意見?相對人究係有無表示就反訴聲明為辯論?尤其是否就聲請人一再請求調查證據之事項及必要性詢問相對人意見?以及法院有無就法律見解變更已諭知在場之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表示意見或辯論?均未記載,為此有聽取法庭錄音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91號拆屋還地事件之上訴人,然上開事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30日判決終結,且該判決不得上訴,故於宣示時即已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於109年7月9日(見本院收狀章)始提出本件聲請,顯然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定「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珈禎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