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秀琴明知未領有駕駛執照不得騎乘機車,竟仍於民國106年12月3日晚上,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往大昌路)行駛,後於同日晚上8時25分許,途○○○區○○路與中興路553巷口欲繼續直行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前方號誌已轉為紅燈禁止通行,冒然闖越該路口,適有 邱佳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區○○街○○○巷口由北往南方向(往中興路553巷)行駛,邱佳華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邱佳華受有受有頭部挫傷併輕度腦震盪症候群、前額撕裂傷、腹壁挫傷、右膝撕裂傷及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邱佳華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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