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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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7月至91年8月間犯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1464號,原審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